办事公开一次性告知制度
1、为强化全市教育系统内部管理,体现为民服务的原则,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,杜绝推诿扯皮现象,为基层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校的服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相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“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公开制度工作实施意见”的要求,特制定本制度。
2、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有关人员(以下简称办事人)通过来访、来电、来信(函)、电子邮件等方式,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,经办人员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、时限、程序、所需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告知办事人的制度。
3、本制度使用于全市教育系统行政机关、公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。
4、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、热情服务、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。
5、经办人员对办事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。对手续、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、受理时限办理的,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、材料或办理程序、受理时限。对要求办理事项违背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,首办负责人应即时决定不予办理,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。
6、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,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,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,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;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,应主动协调或引导。
7、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,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,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。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,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,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。
8、一次性告知可采用口头告知或书面告知形式,以口头告知的应做书面记录。如果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,经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告知。
9、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,情节轻微的,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、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。
(1)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,造成办事人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;
(2)对办事人告知不热情,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
(3)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,办事人不满意。
10、一次性告知制度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。
仪征市教育局
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




